7 检验规则


7.1 出厂检验
7.1.1 产品必须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方能出厂。
7.1.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5.1、5.2、5.3、5.9、5.10、8.1、8.2。
7.1.3 出厂检验的样本数按5.1、5.3每批不得少于2台,以50台为一批。按5.2、5.9、5.10、8.1、8.2为逐台检验。
7.1.4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5.1、5.2、5.3、5.9、5.10、8.1、8.2方为合格。

7. 2 型式检验
7 . 2 .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须进行型式试验。
   a)  生产厂新试制产品时;
   b)  改变工艺、结构、材料、部件并对产品性能可能产生影响时;
   c)  停产一年以上再生产时;
   d)  正常连续生产一年时。
7 . 2 . 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、第8章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7 . 2 . 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每批不得少于2台,以50台为一批。
7 . 2 . 4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。

目录导航